#老闆,可以用LINE Pay嗎?
LINE Pay 推薦店家獎勵計劃, 邀你一起推薦更多店家加入LINE Pay行列,讓更多人一同享受LINE Pay便利好生活!
只要推薦的店家申請成功,你就可以獲得新台幣500元獎勵金!推薦店家數達指定門檻,還可再享有加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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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Pay 推薦店家獎勵計畫活動辦法
一、 資格
1. LINE Pay推薦店家獎勵計劃(下稱「本計劃」)參加人(下稱「參加人」)茲此聲明及保證其已年滿20歲,若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已就參加本計劃及同意本LINE Pay推薦店家獎勵計劃活動辦法(下稱「本活動辦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本活動僅限於中華民國國民,或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參加。
3. 參加人已註冊為LINE Pay用戶,並已同意隱私權政策及行銷條款。
二、本計劃內容
1. 參加方式:
參加人於同意本活動辦法後,即可取得LINE Pay推薦代碼,成為本計劃之推薦人.推薦人得自行接洽商店,於確定商店有意願成為LINE Pay之平台業者後,協助商店至>> LINE Pay之平台業者註冊頁面 (點擊前往) 留下聯絡資訊。
2. 推薦人推薦獎金(定義如下):
倘推薦人推薦之商店符合下述全部條件(下稱「合格商店」),推薦人得就每一合格商店(同統一編號或同營業地址即視為同一合格商店)領取新台幣500元等值之LINE POINTS或一卡通MONEY儲值金(下稱「推薦獎金」):
(1) 商店於LINE Pay平台業者註冊頁面填寫資料並留下推薦人之推薦代碼;及
(2) 商店經LINE Pay 聯繫並 審核通過後完成註冊程序,並啟用LINE Pay服務及提供LINE Pay用戶以LINE Pay付款。商店須符合LINE Pay指定之資格始得成為LINE Pay之平台業者,LINE Pay得依審核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商店之註冊。
3.加碼獎金(定義如下):
推薦人於同一季度內(即於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之期間)累積合格商店分別達以下家數時,得另外獲得下述金額等值之LINE POINTS或一卡通MONEY儲值金(下稱「加碼獎金」,推薦獎金及加碼獎金以下合稱「獎金」)。舉例說明:如於同一季度內,推薦之合格商店已達三家時, LINE Pay即會先發放新台幣五百元等值之加碼獎金,若日後於同一季度內推薦人推薦之合格商店累積達二十家(含已發放過加碼獎金之十家合格商店),LINE Pay會再另行發放新台幣一千元等值之加碼獎金,以此類推。
4. 於下述任一情形,縱使推薦人推薦之商店係符合上述所有條件,LINE Pay得不發放獎金:
(1) 推薦人推薦之商店若為連鎖商店(擁有超過一家分店或加盟店之同一品牌即視為連鎖商店),推薦人僅得就其推薦之特定分店/加盟店領取獎金,不得就其未推薦之同一品牌其他分店/加盟店領取獎金。
(2)若同一商店(同統一編號或同營業地址即視為同一商店)先後於LINE Pay平台業者註冊頁面填寫資料並留下不同推薦人之推薦代碼,LINE Pay將以先完成註冊程序所使用之推薦代碼,作為獎金發放之依據。
(3)經LINE Pay人員聯繫後,若商店非因推薦人推薦而至LINE Pay之平台業者註冊頁面留下聯絡資訊,不論該商店是否有完成註冊程序,該推薦代碼所屬之推薦人將被取消推薦人之資格,且不得領取與該商店有關之任何獎金。
(4)其他經LINE Pay合理判定為不具有推薦事實之情形。
5. 獎金發放時間
(1) 推薦獎金:經LINE Pay認定符合領取推薦獎金資格後,每累積滿三家合格商店,將於三個工作日內以LINE POINTS或一卡通MONEY儲值金方式發放予推薦人。於同一月份推薦未滿三家合格商店者,將統一於當月底結算並於次月第十五個工作日前發放。
(2) 加碼獎金:經LINE Pay認定符合領取加碼獎金資格後,將於三個工作日內以LINE POINTS或一卡通MONEY儲值金方式發放予推薦人。
三、一般事項
1. 縱使參加人已同意本活動辦法,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加網路」)仍保有隨時拒絕參加人成為推薦人、終止推薦人資格、變更本計劃內容、或終止本計劃之權利。
2. 參加人與連加網路之間,並未因參加人參加本計劃成為LINE Pay推薦人而成立任何聘雇、僱傭、承攬、委任等法律關係,參加人亦不得對外宣稱與連加網路之間有上述法律關係。參加人不因參加本計劃成為LINE Pay推薦人而負有推薦店家之義務,亦不受連加網路指揮、監督或考核之約束。推薦人僅得按推薦成果,依本活動辦法向連加網路領取獎金,不得請求連加網路償還任何支出之費用。
3.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參加人茲此同意,擔任推薦人收受獎金,依法須申報所得並繳交身分證件作為報稅憑證;凡獎金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參加人須支付10%所得稅;獎項為獎金者,連加網路得事先代扣所得稅,為獎品者,由參加者自付獎品之稅金,不願繳交稅金者視同放棄。次年初將開立各類所得稅扣繳憑單給參加人。
4. 本活動辦法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參加人同意,因參加本計劃或本活動辦法所生之相關請求或爭議,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參加人於擔任推薦人之期間有違反本活動辦法、提供之資料不實、或任何其他不當或不正行為,而造成連加網路有任何損害,參加人應負賠償之責。
5. 連加網路得隨時修改本活動辦法,修改後之活動辦法於本計劃之官方帳號公布並以推播訊息通知參加人後即開始對參加人生效。